协会章程
江西省花炮产业科技创新联合会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联合会的名称:江西省花炮产业科技创新联合会。
第二条 本联合会的性质:由全省从事烟花爆竹行业相关的产业研发、生产、销售、运输、原材料、服务等具有行业与领域代表性的企业,以及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政府单位等相关机构和从事烟花爆竹相关行业的个人自愿组成的一个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联合会的宗旨:以构建科技创新为核心,以烟花爆竹转型升级集中区为主要载体,着力增强花炮产业创新能力,加快全省烟花爆竹产业发展,加强相关产业单位间的交流与合作,规范联合会运作,推进产业发展进程。
第四条 本联合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相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联合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西省科学技术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万载县社会组织委员会。本联合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联合会的住所在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康乐街道建成大道 888 号万载县电子商务产业园 501、504 室。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六条 本联合会党组织是中共江西省花炮产业科技创新联合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七条 本联合会党支部书记由万载县科学技术局分管
联合会工作的领导担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
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八条 本联合会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
联合会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
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支部书记需参与讨论研
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支部同意。建立健全党
组织与理事会、监事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 本联合会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联合会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条 本联合会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一条 本联合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联合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
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本联合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
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本联合会的业务范围:
(一)发挥政府、行业与联合会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作用,以多种形式加强政府、行业与联合会会员之间的沟通;
(二)建立新的技术转移和扩散机制,协调联合会会员
之间的专利技术许可行为,并组织推广,提倡互助合作,加
强联合会会员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助会员单位处理知识产权
纠纷,共同维护联合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强联合会会员的
竞争能力;
(三)建设技术创新资源的共享平台,联合会会员之间
共享信息、培训、交流、合作的平台,促进产业资源有效利
用,帮助联合会会员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四)组织联合会会员承接社会和国家、省、市政府重
大烟花爆竹产业技术研发、应用项目。通过联合会整合行业
科技资源,提高烟花爆竹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形成合理的人才交流与培养机制,推动建设多层
次、有针对性的人才培训体系,构筑人才高地,建立人才资
源供应链;
(六)积极从事烟花爆竹产业及相关领域的研究开发,
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修改、完善、提升烟花爆竹相关产
业标准及推荐性标准,并推进标准的宣传与贯彻实施;
(七)发展与国内外相关企业的联系和交流,开展多种
形式技术交流与业务合作,积极寻求与专业机构建立合作,
组织、协助联合会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
(八)开展有益于烟花爆竹产业发展的公益事业;
(九)承担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五条 本联合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本联合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合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合会的意愿;
(三)在本联合会的烟花爆竹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从事烟花爆竹产业及其相关产业的研究、生产
和应用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联合会秘书处根据联合会章程规定的条件进行初
审;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联合会的日常工作及有关决议执行情况的知情
权、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参加联合会组织的活动;
(四)获得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权享受联合会提供的各类培训咨询服务;
(六)有权享受联合会创造的国内外各种投资和交流机
会;
(七)有权享受联合会所拥有的各种资源。
(八)加入联合会自愿、退出自由;
(九)有权通过联合会向政府部门反映意愿。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执行联合会决议,
按时参加联合会组织的业务活动和会议,维护联合会的声誉
和利益;
(二)联合会发生重大费用支出时,由联合会秘书处向会员单位进行协调;
(三)客观、准确、及时地向联合会提供本单位基本情
况。
(四)保守联合会其他会员向联合会提交的有关研发、
生产技术及业务方面的秘密;
(五)遵守职业和商业道德,联合会会员之间要真诚合
作,反对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完成联合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二条 本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代表本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联合会暂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联合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合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联合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联合会理事长为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联合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
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
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联合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一)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三)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2、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联合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联合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3、检查本联合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4、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联合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5、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联合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联合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7、监事可以对本联合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联合会承担。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联合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联合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七条 本联合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联合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联合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3年11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合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